办事职责
负责收取和转送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
办事依据
1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1999]34 号)
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156 号)
3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 [2000]334 号)
办事条件
1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了继续教育的药学技术人员。
2 、首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上照片;
(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 5 )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 、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上照片;
(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 3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4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5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 6 )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7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 、变更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 1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上照片;
( 2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 3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 张
( 5 )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6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5 、注销注册登记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 1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 2 )受刑事处罚的;
( 3 )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 4 )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 5 )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
( 6 )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或本人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贴上照片。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 1 )人事教育科收取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 2 )将有关资料报省局人事教育处,经人事教育处审查合格后,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 3 )接到省局注册有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办事时限
每月分两次办理,每月 15 日和 30 日分两次向省局报送资料
办事结果
1 、省局人事处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2 、省局人事处不予注册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办事纪律
1 、符合注册条件的,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2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
注:申报资料复印件要求一律采用 A4 纸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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