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的许可
办事依据
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
2 、《关于将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委托市局办理的通知》(晋食药监械 [2006]58 号)
办理对象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
提交的材料
(一) 申请报告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
(二)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批件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 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质量检验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框图;
(五)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及内容: 1 、各级质量责任制度; 2 、进货检验制度; 3 、售后服务制度; 4 、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5 、销售记录制度; 6 、培训制度; 7 、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学习制度。
(七)企业经营范围。
(八)药品经营企业兼营医疗器械还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办事程序
提交申请资料→ 形式审查 →受理→技术审查(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查)→行政审核及审批(作出批准决定)
法定时限:
审批时限 30 个工作日 变更时限 15 个工作日(须现场验收的 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