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办事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的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策依据: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一条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申办对象资格:
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报材料:
(一)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五)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六)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审批程序
(一)受理: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初审后受理。其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中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补正材料的,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之后,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员当日将材料转送至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并履行催办职责。
(二)审核、审批、送达: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由市局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市局做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同意批准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内在企业和相应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2、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340号
3、《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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