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事名称: 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法定实施主体: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57号)
3、《餐饮服务许可办法》(卫生部2010年第70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 [2010]236号)

申请范围

1、长治市区内(含城、郊区、不含高新开发区)加工经营场面积在12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2、长治市(或市以上)市直学校、机关、企业事单位、工地申办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3、上述餐饮服务单位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内容;
4、上述餐饮服务单位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工作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及高中以上学历证明
4、从业人员花名表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情况资料及周围25米内环境布局平面图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附表)
10、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2、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3、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5、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16、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7、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8、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20、其他资料

审批程序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

(一)受理: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初审后受理。其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中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补正材料的,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受理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初审后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之后,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员当日将材料转送至相关业务科室办理并履行催办职责。
(二)审核、现场核查、审批: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做出同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市局做出不同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
(三)发证。自审批决定后,由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市政务大厅窗口10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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